提交委托手续后,律师应尽快与办案人员沟通,并及时会见嫌疑人。在会见过程中,了解案情并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对案情的分析,预判案件争议焦点和辩护要点,向嫌疑人详细讲解法律疑难点和辩护要点,让嫌疑人提前了解案件可能的走向和应对策略。
若律师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可能存在冤假错案的情况,应立即向侦查机关说明。必要时,可申请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争取及早销案或变更强制措施,避免嫌疑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注意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有着显著区别,治安案件是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而刑事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侵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二者在性质、特性和惩处条款上都有所不同。对于一些行为,需要律师仔细甄别其属于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避免不必要的刑事程序启动。
律师应将辩护程序前置,不能坐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才介入。视情况争取检察机关及早介入,用好相关申请书,如《侦查监督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申请检察监督,在公安机关报批捕前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取保候审等。
在侦查阶段,由于无法阅卷,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律师在做认罪认罚或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时应特别小心。避免出现无罪却自行认罪的情况,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大程度的保护。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分析公安机关指控事实和证据,确定辩护目标和策略。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要认真阅卷,仔细分析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确定案件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焦点。根据这些分析结果,律师可以制定出具体的辩护目标和策略,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有罪罪轻辩护时,适时提出认罪认罚,争取低量刑建议。
如果律师决定进行有罪罪轻辩护,那么适时提出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的策略。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会明确提出一个指控构罪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个量刑建议的提出并非完全由检察官单方面提出,而是有一个量刑协商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参与到协商过程中。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的,在这个阶段可以直接签署具结书,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具结书需要有律师在场见证。通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争取低的量刑建议。
根据辩护策略决定是否隐瞒辩护观点,对有利事实证据选择提出时机。
律师需要根据具体的辩护策略来决定是否隐瞒辩护观点。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避免过早地暴露辩护思路,防止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补充证据,律师可能会选择暂时隐瞒部分辩护观点。同时,对于有利的事实证据,律师也需要谨慎选择提出的时机。例如,在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时,可以适时地提出有利证据,以增加谈判的筹码,争取更好的辩护结果。
不提侦查机关程序性错误瑕疵,留待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一般不提出侦查机关的程序性错误瑕疵,而是将这些问题留待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审查起诉阶段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辩护成功的可能性。
区分被告人与同案犯地位作用,争取有利起诉位次。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区分被告人与同案犯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分析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确定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或者其犯罪情节较轻,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争取有利的起诉位次。例如,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分析各被告人的行为,提出变更被告人在起诉书中的排列顺序的意见,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争取达成谅解及确定优方式。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争取达成谅解。如果案件存在被害人,且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要影响,律师可以积极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争取达成谅解。在确定达成谅解的方式时,律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优的方式。例如,可以通过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律师也要注意在达成谅解的过程中,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庭前阅卷阶段全面阅卷,从主体、程序、证据、事实、定性、量刑六个方面审查全案。
主体审查:从是否未成年、涉外、少数民族、翻译、监护人、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等方面进行审查。例如,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需关注其特殊的法律保护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涉外案件,要考虑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程序审查:审查管辖权、回避、涉密、提供或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侦查、公诉阶段程序错误瑕疵等方面。比如,若发现案件管辖权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理。在审查回避问题时,要关注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以保证司法公正。
证据审查:从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非法证据、证据互相矛盾(印证)、证据证明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同时,要仔细分析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印证关系,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事实审查:从起诉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证据支撑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断裂,有无从重、从轻情节(是否穷尽)等方面进行审查。例如,若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存在争议,律师应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提出合理的质疑,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判决。对于从重、从轻情节,要全面审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考虑。
定性审查:审查指控罪名能否成立、定罪是否准确、此罪还是彼罪、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方面。在定性审查中,律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判断指控罪名是否正确,避免出现罪名不当的情况。如果存在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量刑审查:从主刑、附加刑,量刑规范性、统一性、均衡性、刑罚执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量刑审查是庭前阅卷的重要环节,律师要全面考虑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确保量刑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均衡性。同时,要关注刑罚执行的可行性,为被告人争取合理的刑罚执行方式。
提炼辩护观点,形成辩护意见,适时与法官沟通,庭前一周左右提交辩护意见。
根据全面阅卷的结果,律师要提炼出明确的辩护观点。例如,如果在证据审查中发现证据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观点。在量刑审查中,如果发现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
形成辩护意见后,律师应适时与法官进行沟通,了解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同时向法官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庭前一周左右提交辩护意见,既可以让法官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思考辩护意见,又可以避免提交过早或过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交辩护意见时,要注意意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为被告人争取大的利益。
四、庭审中的注意事项1. 仪表语言音量及礼仪规范着装、坐姿和形体语言,避免不良习惯。注意声音音高、语速,字正腔圆,适当停顿。律师在庭审时应规范着装,根据规定,有新闻媒体现场摄影摄像、有示范或观摩安排、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旁听人员较多的案件开庭审理活动,律师应当穿律师袍;其他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审理活动,律师可穿律师袍或者深色西服套装,夏季可穿长袖或短袖浅色衬衣,不得穿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服装,如体恤衫、运动衫、短裤、吊带衣裙等,也不得披衣、敞胸,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在坐姿及发言的形体语言上要规范,切忌摇头晃脑、用笔敲桌子、发言时用手指指点点等不良行为。在庭审中,如果确实需要指某一个人,可以考虑手掌向上或者用大拇指去点。同时,要注意声音的音高适当,在大的法庭发言不能让人听不到,在小的法庭发言也不宜声音过高,做到字正腔圆让人听得舒服。语速不宜过快也不宜过慢,一分钟 200 字刚好,并且可以在讲到重点时适当停顿,以此引起法庭重视。
2. 准备书稿但避免照本宣科提前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和辩护意见,加深对案件熟悉程度。根据庭审变化调整书稿,不读稿时应保持流畅表述。提前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以及书面的辩护意见,能使律师对案件的熟悉程度进一步加深,在庭审过程中提高自信心。但开庭时千万不能照本宣科地去读,读和脱稿进行表述的语言节奏和感染力有明显区别。而且庭审会发生变化,书稿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变,避免一读稿表述就不再流畅的情况。
3. 减少语言重复和口头禅注意语言精炼,通过录音回放发现并改正口头禅。在庭审时一定要注意语言精炼,避免语言的重复,减少口头禅。有很多律师在发言之前喜欢用 “这个”“那个”“嗯” 等,可通过录音回放的方式去发现自己是否有口头禅,并作出改正。像有些律师在发言时总喜欢用 “提请法庭注意”,可能会被shenpanchang打断,一旦少了这句口头禅,组织起发言都变得困难,所以应当在平时下功夫。
4. 雅俗共赏的表达避免过于口语化或晦涩难懂,用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让各方听懂。慎用褒贬语言,根据情况选择中性或客观的表述。很多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容易陷入两个极端,有的过于口语化,有的把理论问题说得过于晦涩让人听不懂。因此,律师一定要用让人听得懂的法言法语,同时注意语言不能过于生活化。比如对于 “期待可能性” 这个问题,不必引经据典说德国的癖马案,可以这样表述:“我们不能期待一个老太太她饿死都不去偷面包,因为她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同样我们的案件当事人,我们也不能期待他怎么样。” 这样就能雅俗共赏,让当事人、没有深入研究的陪审员以及审委会其他领域的法律专家都能听懂,在庭审中使得更多人产生共鸣。另外,在庭审中要慎用褒贬语言,褒义词一定要慎用,比如公诉方对被告人认定自首以及其他有利认定时,可以予以褒奖,但控方对被告人强烈指控时,要慎用褒义词多用中性语言,否则极容易引起被告人家属及被告人的不满。不到万不得已也尽量不要用贬义词指责法官。
5. 遵守诉讼规则掌握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间,庭前提出申请避免庭审障碍。掌握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间,庭前提出申请可以避免庭审障碍。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不提出侦查机关的程序性错误瑕疵,留待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样可以避免在审查起诉阶段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辩护成功的可能性。
6. 遵守庭审流程规则发言征得shenpanchang许可,避免未经许可发言引发法官不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发言应征得shenpanchang许可,避免未经许可发言引发法官不满。遵守庭审流程规则,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7. 庭审发问的要点提问题方式:简单清晰明确,避免复杂术语。问题针对性:与案件相关,帮助了解事实和证据。问题客观性:避免主观臆断和诱导性发问。问题逻辑性:符合逻辑顺序,逐步深入了解案件。问题合法性:尊重权利,不得侵犯合法权益。庭审发问时,提问题方式要简单清晰明确,避免使用复杂术语。问题要有针对性,与案件相关,帮助了解事实和证据。要保持问题的客观性,避免主观臆断和诱导性发问。问题要有逻辑性,符合逻辑顺序,逐步深入了解案件。同时,问题要合法,尊重权利,不得侵犯合法权益。比如,每次只问一个问题,以确保对方能集中注意力理解和回答问题;使用简单句式,避免复杂的语法和句子结构;保持口语化,尽量避免使用过于的法言法语;提出的问题应该具有逻辑性,形成一个连贯的问题序列,帮助法官理清思路,更好地理解案情。发问时不管是问自己的当事人,还是问其他被告人,又或者是申请的证人,都不要过分纠缠于细枝末节,要速战速决,一旦得到想要的答案就见好就收。发问要建立在自己能够掌控全局的基础上,好问设计好的封闭性问题,不给对方过多发挥的余地,也不让对方有过多解释,并且要做到一事一问。
五、庭审后的工作庭审结束并不意味着律师的工作就此结束。根据庭审情况,律师需要进一步完善辩护意见,如有需要可与法官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首先,律师应回顾庭审过程,分析各方的表现和证据呈现情况。对于庭审中出现的新问题或未充分阐述的观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果在庭审中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律师应积极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支持。
其次,若有机会与法官沟通,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补充证据和核实事实,若法官在庭审后提及当事人去补充相关证据,或者对相关事实回去进一步核实,律师应积极响应。即使补充证据可能过了举证期限,也应提交上去,必要时申请律师调查令去补充调取有关证据。二是沟通表达调解意愿,如果法官主动提出调解,或者当事人有此意愿,可以主动提及。即使后不成功,法官也能了解双方意愿,预留时间出判决。三是补充类案案例意见,对于争议较大或法律规定模糊的案件,庭后与法官沟通已提交或准备提交的类案,提及类案处理法院的级别、结果等,引起法官重视。四是沟通案外情势和处理意见,如当事人经济困难、潜在关联案件等情况,与法官交流,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
此外,律师还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准备和提交辩护材料,进一步提出辩护意见,监取证程序,调整辩护策略,参与庭审辩论等。在交涉和调解方面,与控方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庭审条件和判决结果。协助申请保释,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增加当事人保释的机会。如果当事人对律师的辩护工作不满意,还可以协助申请辩护人的变更,找到更合适的代理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庭审后的工作对于为当事人争取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