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手工业、加工业、零售行业以及修理业、服务业等),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人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主持经营者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允许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和投资者必须为同一个人。
(三)对个体工商户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以经营者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而不能以商号的身份参与。
(五)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关系);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为无论是其收益还是负债,都是家庭共有财产),无法区分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原则确认,认定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然,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都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六)个体工商户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了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个税通常来说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账目不清的,也可以核定征收。
(七)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
(八)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注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