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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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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4.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该掌握的环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掌握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或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行业或总则)》、《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排污单位编码规则》等。

5.排污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核发部门未发现而核发了许可证,责任在谁呢?

责任在排污单位。承诺是排污单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实和合法的申请材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6.不同行业企业的申请时限有要求吗?

对于2017-2019年已完成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中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即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时限);对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除33个行业以外的91个行业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许可证核发或登记。33个清理整顿行业及91个行业见网址附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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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排污许可申请是什么管理类别应如何确定?

企业首先应按照《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可于国家统计局 下载,见下述网址附件http:///tjsj/tjbz/201905/t20190522_1666232.html)找到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细分至四位行业代码),然后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的判定要求进行确定,后再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排污申报或登记。

8.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不包括登记类),向核发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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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排污登记表没有体现自行监测的内容,登记类企业是否还需要进行监测?

登记表是企业的告知性备案,但并不豁免企业应遵守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登记管理的企业,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要进行监测的一样要执行。

10.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分开领证?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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