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
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项目申报阶段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环评手续的报告。
2、建设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提供单位基本材料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需新注册登记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注册或申请变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环评报告书(表)的编制,登记表直接填写
1、按照建设项目分类审批表的分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表)。
2、委托同级(或上级)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对环评报告书(表)进行评审。
3、连同环评报告书(表)及评估机构相关评估意见报有审批权限的审批。
三、项目建设阶段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试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试生产(运行)申请报告,符合试运行条件的建设项目,下达试生产(运行)批复文件(试运行一般为3个月,长不超过一年)。
五、竣工验收阶段
1、 建设单位向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检测表或调查表。
2、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向提交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3、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