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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依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第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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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设立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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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机构选择

编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机构分类

中央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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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

住建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

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文中第38项,取消商务部审批。[2]

财政部负责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药品招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文第105项取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3]

科技项目

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认定。

通信建设项目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文中第10项,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2]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5]

注:删除内容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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