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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诈骗罪的构成条件,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发布时间:2024-12-21
邯郸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客体要件

邯郸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意味着只有当行为主要针对公私财物进行侵犯时,才可能构成诈骗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这类犯罪,虽然其犯罪过程中可能也采用了欺骗手段来获利,但它主要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并非公私财物所有权,所以就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所针对的对象,通常限定在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拥有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诸如荣誉、职位等非法利益。另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邯郸诈骗罪需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也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面包含几个关键要点:

一是 “使用欺诈方法”,从形式上看,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情况,“无中生有” 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和隐瞒真相(对一些真实情况故意不予告知,致使他人陷入错误判断)这两类,其实质就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不管是关于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的事实,只要能达到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并作出相应财产处分的效果,都属于欺诈行为范畴。

二是 “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要能够让对方产生认知上的偏差,这是后续财产处分行为的前提基础。

三是 “财产处分”,这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比如直接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又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等,哪怕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而后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情况,同样应以诈骗罪论处。

四是 “从中获利”,也就是通过前面一系列行为,行为人终获得了相应的财产利益,同时也造成了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这四个要点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共同构成了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主体要件

邯郸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这意味着只要是符合年龄及责任能力要求的自然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且满足其他构成要件的,就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而像未成年人犯罪(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犯罪(比如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实施的相关行为)等,按照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不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邯郸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里可以从两个注意点来理解,首先是故意犯罪,即犯罪嫌疑人是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等后果,却依然积极去实施相关诈骗行为;其次是非法占有目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明确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妄图骗取他人财产,并有着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供自己挥霍享用或者转归他人等非法占有的主观想法,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主观条件,才能符合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邯郸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批准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但情节相对轻微,诈骗金额刚刚达到入罪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从轻情节,经司法机关综合判断后,认为可能仅需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只单独适用附加刑,像单处罚金等情况,那么符合取保候审的这一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就需要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例如其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固定住所、是否有稳定的社会关系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其有悔罪表现,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家人监管等情况,能够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再去实施新的诈骗行为或者对社会秩序等造成危害,就可能符合此项取保候审条件。例如,某诈骗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有稳定工作,此次因一时贪念实施了诈骗行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表示愿意退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一般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当犯罪嫌疑人患有诸如严重心脏病、癌症等严重疾病,身体状况无法适应羁押环境,需要在外就医调养,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只要能确定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带来诸如干扰证人、毁灭证据等社会危险性,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例如,某女性诈骗犯罪嫌疑人处于怀孕晚期,考虑到其身体特殊情况及案件实际情况,若采取取保候审能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且无社会危害风险,便可依法批准取保候审。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些诈骗案件由于涉及面广、证据收集复杂等原因,在羁押期限已满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等工作还没能全部完成,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比如一个涉及多人、多地的诈骗团伙案件,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没能完成全部证据的梳理和对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工作,此时对于部分已被羁押一定时间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就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办理流程申请环节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要明确写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相关依据以及保证人或者保证金的准备情况等内容,向相应的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这样才能开启取保候审的申请流程。例如,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在了解到孩子的案件情况以及符合取保候审相关条件后,通过书面材料详细阐述孩子的平时表现、案件中存在的从轻情节等内容,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决定环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 7 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那么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而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同时详细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让申请人清楚知晓不符合的具体情况。例如,某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接到其家属的取保候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系诈骗集团的主犯,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便在规定的 7 天内告知家属不同意申请及相应理由。此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比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涉嫌诈骗,但存在特殊情况,主动依职权决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以利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

执行环节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首先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明确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严格遵守了这些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例如,某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一直遵守规定,未出现违反行为,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之前交纳的保证金予以退还,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关系,整个取保候审流程就此结束。

影响取保候审的特殊因素

在诈骗罪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对能否顺利取保候审产生影响。比如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类人员往往在诈骗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等关键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大,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这一重要条件,所以一般很难被批准取保候审。再如惯犯,其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养成了诈骗的习性,再次实施诈骗或者干扰案件办理等风险较高,司法机关在考虑取保候审时会极为谨慎。还有诈骗特定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例如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导致真正需要这些款物的群体得不到帮助,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往往也不容易被批准。这些特殊因素都是司法机关在审查诈骗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申请时会着重考虑的,有助于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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