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如果遭遇企业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被法院裁定破产的情况。从债权人角度,应当如何参与相关破产程序,以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及时申报债权
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的,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申报”和“补充申报”阶段均可申报债权——但好不要拖到“补充申报”阶段。
(一)“申报”阶段
在一般人印象中,可以申报的债权,应当是“已经到期、已经判决、已经裁决”的债权。
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报的债权,还包括“未到期、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诉讼未决、仲裁未决”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企业破产时,有以下法律效果: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因此,即便是未到期、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都是可以申报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补充申报”阶段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申报人进行补充分配。而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也是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因此,虽然在补充申报阶段还可以申报,但可以分配财产可能会减少,而且还要承担相关审查费用,建议及时申报、尽早申报。
二、对债权认定有异议的,要及时提出异议或诉讼
债权人对债权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行使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注:债权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与管理人保持通畅的沟通
如前所述,无论是申报债权、债权认定、对债权认定的异议或诉讼、还是参与表决等,都需要跟管理人沟通,可见与管理人保持通畅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
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管理人还拥有很多独立行使的权限(比如调查权),还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因此从债权人角度,也要重视与管理人的沟通。
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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