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办依据与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湘食药监发[2015]44号)《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湘食药监发[2015]44号)。
二、申办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5)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许可发放要求:
1、申请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小餐饮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小餐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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